自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不申报的将负法律责任。200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税发[2007]111号文《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再一次重申了个税自行申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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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是: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符合第2至第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1、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对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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