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减员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实际缴纳的四金金额是否可以乘以12(如果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1]157号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可以在计税时予以扣除,但是扣除的四金有以下限制:
(1)应是个人缴纳的——仅限于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原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2)在领取时实际缴纳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本养老等保险基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65号)也明确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第四条应予扣除的“四金”,是指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国家或地方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四金”,在计税时应据实扣除。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未实际缴纳的“四金”以及以后实际缴纳的“四金”,不得在计算一次性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在制定文件时,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的特殊情况,对于取得的补偿金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且对超额部分在计税时允许作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来计税,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如果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了12年的,在按上述方法计算出月工资后先扣除实际缴纳的四金再扣除880后为计税依据计算出应纳税额,以此应纳税额乘以12得出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应缴税额,实际上等于实际缴纳的四金也是乘以12的。另注意,当月的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不与经济补偿金进行合并。
2、我行除在工资之内发放住房补贴外,还对二级行上调到省行的干部发放租房补贴,该部分补贴是否应并入工资中交纳个人所得税?为不影响我行的工资总额度,我们想将其列支到差旅费科目中,请问是否可行?
答:由于贵行在工资内已经包含按月发放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我们认为再发放的该部分租房补贴应并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并在年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贵行基于不影响工资总额的考虑,要将该部分列支在差旅费科目中,首先,我们认为其不符合会计处理的规定。其次,在税收上,差旅费的列支要有支持性的证据,比如来回的车票,以及每月公司出差补助标准。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否则,贵行应在年底的时候将这一部分作为工资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来计税。
3、问:我公司由于公车数量有限,很多时候采取租用职工个人的私车的形式来解决公车紧张的问题。而对于该个人由此产生的加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据实报销,另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请问,职工取得的上述所得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答:公车改革中,个人私车公用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对于个人由于私车公用取得的各项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单位支付给个人的不管是私车公用的据实报销的加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还是租金收入均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办法,可以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各省的标准不同。
4、问:我单位为职工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保险公司返还给个人的无赔款优待收入,请问,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的收入,由于你公司是单位为个人投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这部分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一般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即这部分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公司一般已经扣缴,不再需要重复扣缴了。
5、问:我公司支付给退休职工的退休生活费、医药补助、过节费等统筹外费用,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5年第44号)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了解你公司的退休职工除了领取社会统筹的部分外,还另支付一部分退休生活费、医药补助、过节费等,这里要看该部分所得是否是退休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属于退休工资的一部分,则按文件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属于退休工资,则应作为补贴,具体是否交税看是否符合下列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5年第44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又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果你公司支付的统筹外费用不属于退休工资的组成部分,应看其是否符合生活补助费的文件,如果这部分所得不是退休工资的组成,而是属于补贴性质的,我们认为应作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6、问:我公司发放的季度奖是否可以按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方法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
答:自2005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你公司在每季度末发放的是季度的绩效奖金应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7、问:资本公积转赠注册资本,个人股东所获得的转赠资本部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资本公积在会计上有很多形成方式,如资本溢价、接收捐赠、拨款转入、关联交易差价、外币资本折合差额等。在这些中,并不是哪种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都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件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所有形成资本公积的因素中,只有股票溢价收入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部分如转赠资本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8、问:税务局退给我们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一笔,不知该如何处理,请问有什么文件规定吗,是否涉及税呢?
答: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体现了国家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一种奖励,而实际工作中,从事这项工作的往往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因此,这种返还一般是针对这些人的。 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员。
因此,你可以将这些手续费作为奖励发给办税人员,另外税法还规定,该办税人员获得这种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9、问:职工领取集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81号)文件精神,集资利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职工领取集资利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税率缴纳,税率为20%。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税法规定,结付集资利息的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不履行此项义务就要受到相应处罚。
10、问:对于个人参加知识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为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参加竞赛取得的奖金属于偶然所得,应以个人所得奖金数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偶然所得的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11、问:个人销售二手房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减免税?
答:营业税方面,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不足2年的,全额缴纳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其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2、问:企业对长期处于辐射、灰尘等恶劣的工作环境中的职工发放的防辐、防尘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防辐、防尘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看该补助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可以免税的补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列举了可以给予减税、免税的项目,对未纳入减、免税项目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该纳税人提到的防辐、防尘补助未在所列举的免征项目范围之内,所以该部分补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3、刚下发的财税[2006]10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2%,我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与个人各负担15%,对超比例的3%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关于公积金基数超额、比例超过规定的部分应纳税调整,以前就有规定,只不过没有在税务文件中明确比例的具体数额。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文件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超额部分有2个限制,一个是基数限制,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但月平均工资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另一个限制就是比例限制,新文件对比例的数额规定的很明确。对你行而言,超过比例的3%部分,不论是企业部分还是个人部分都应并入个人所得额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14、问:我公司的老总从我们下属的公司也取得工资,其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呢?
答:在发工资时两方都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在其中一方减去1600元后做为应纳税额,另外一方应不再减除。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虽然具体规定还未出台,但你公司的老总符合自行申报的第二条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要求,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15、问:公司的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吗?员工离职的时候,从保险公司拿到的年金,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你公司是按国家或省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缴纳部分,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员工是在办理投保手续的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离职的时候拿到的年金,不再重复缴纳。具体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的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16、个人委托贷款,代扣营业税的时候是否需要代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需要税率是多少?
答:个人委托贷款,代扣营业税的时候应同时代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个人委托贷款,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率为20%;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17、我单位发放给个人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在个人所得税上,对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明朗。
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330号)规定,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来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对执行货币分房的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税收政策问题,国家将做出统一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对中油公司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下列职工的住房补贴,暂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A、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B、职位提升后的职工,其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C、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并参与用工薪酬改革的公司中的职工,由于上述政策是针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专门发文的,不适用于其他企业。
因此,其他企业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考虑根据下文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8、问: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如果已经在取得各项所得时,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已经及时足额的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是否还需要自行申报?
答: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规定了自行申报的义务,其目的在于加强对高收入者(即年所得12万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虽然纳税人在取得各项所得时,已经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及时足额的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包括对方代扣代缴和需要自己申报的部分,仍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19、问:外籍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也需要自行申报吗?
答:外籍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是否需要自行申报,首先要看该外籍个人是否构成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因为在判断是否需要自行申报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采用的是居民纳税人的标准。该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因此,如果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则即使年收入超过12万,也不需要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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