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该文件在2005年下发,但与省地税沟通,该文件仍继续有效,但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但是,如果员工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但上述规定都是对现金形式发放的公务通讯补贴的规定,对实报实销通讯费未作规定,根据省地税的掌握,实报实销通讯费目前不受金额的限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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