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函[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据我们了解,目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公务用车的补贴标准尚没有明确。因此,对贵行为个人报销的上述费用,属于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则应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