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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职工取得的退休工资不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职工取得的返聘工资,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减除税法规定标准后代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