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其理所当然有权获得完税凭证(俗称“税票”),但税票的形式和获取渠道不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这就是说,法定的完税凭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开具的完税凭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在内的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会为其开具完税凭证,缴纳现金的开具通用完税证,通过银行划款的开具通用缴款书。对此纳税人自己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会直接为其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只需保管好凭证即可;另一种是扣缴义务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纳税人提出开具税款凭证的要求,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必须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此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若纳税人所在单位还没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而纳税人又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等确实需要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纳税的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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