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7 14:35:00 于雪涛 百灵网 解读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表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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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表新变化
关键词: 12万 纳税 报表

  业务二部  张雪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2007年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此通知针对原表在2006年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进行了补充说明和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

  此变化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是不是个人所得税又出什么新政?对个人会产生哪些影响?各路说法不一,下面笔者通过对比新旧申报表的方式,逐一分析新申报表的变化情况:

  第一类变化:明确相关问题便于准确计算

  变化之一:原表中的“抵华日期”改为新表中的“在华天数”,此变化更加方便税务机关复核税金计算的准确程度,因此提请相关人员注意保留出入境的有关凭据(如机票等),作为税额计算的有效依据。

  变化之二:填表说明第12条对“年所得额为非人民币的”,原说明中仅规定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基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对基价的时点未做规定。新说明则予以明确,即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类变化:提高数据采集的有用性和方便表格填写

  变化之一:原表中各栏次的英文注示被取消了。原表中由于英文注示的存在使表格显的冗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4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此表格的填写仅针对居民纳税人(这一点在填表说明的变化中也有体现,原填表说明中要求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号码改为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因此英文注示的必要性不大。

  变化之二:原表头的纳税人识别号及纳税人名称放入新表表格内,并改为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此行仅限于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一类是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

  变化之三:原表中的“经常居住地”取消,合并入新表中的“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变化之四:新表比原表减少了经办人栏次。

  变化之五:原表中的“应补(退)税额”在新表中改为两列“应补税额”、“应退税额”,使填列内容更加清晰。

  变化之六:原表中任职、受雇单位一栏,在新表中被细化为三项内容,即“任职、受雇单位名称”,“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这就要求纳税人充分了解所属单位的相关信息。

  变化之七:增加了“职务”一栏。如纳税人一年内有职务变动的,以填表时的职务为准。

  变化之八:新表相对原表还增加了如下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注意并非所得额)、减免税额(适用于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备注(便于补充信息)。

  变化之九:财产转让所得中对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要求单列。原表中财产转让所得亦要求包含股票转让所得,新表中只是对此进一步强化,填写此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全年出现“负盈余”的,按“零”申报;

  ②新表中“股票转让所得”一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栏里全部画上了“-”,这就说明,股票转让所得虽然要申报,但不必纳税。

  变化之十:将原表中受理人、受理时间、受理申报机关改为税务机关受理人、税务机关受理时间、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名称。

  纵观上述十二种变化可知,对纳税申报表的修改仅是为了提高申报表数据的可利用程度,增加个税申报的科学化及管理的有效性,至于申报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发生变化。

  对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来说,如何填列新申报表?如果每期税款缴纳正确,那么在年度终了后,是否仅做申报而无需额外支付税款?对此,笔者举例说明如何正确填列新申报表。

  例:赵强是济南市某国有企业的技术部主任,2007年全年收入及纳税情况如下:(例题中各期税款交纳正确)

  (1)全年工资收入63800元,其中年终奖金20000元

注: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纳个税的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相关规定计算。

  (2)向省科技报社投稿获取稿费2000元,代扣个税168元。

  (3)业余时间承接外单位技术项目一个,取得报酬18000元,代扣个税2880元。

  (4)申报环境保护专利技术一项,省政府为奖励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贡献,发放资金5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个税。

  (5)取得储蓄存款利息840元(07年1月1日-12月31日),已代扣个税120.75元;国债利息1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个税。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2号)第一条规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因此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代扣的个税为分段计算。

  (6)将闲置房产出租(承租方用于对外经营),每月租金3500元,现一次性收到07年12月至08年5月的半年房租21000元,已交个税540元。

  注: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4号)规定:一次取得数月和多处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计税问题。房屋租赁所得,按次(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数月的房屋租赁所得,能够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的,可将所得分解到所属月份,分别计算缴纳;纳税人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辖区一个月内多处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购买体育彩票中奖5000元,未超过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暂免征收个税。

  (8)转让股票所得20000元,暂免征收个税。

  注:根据国税局1998年3月30日下发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转让房产所得150000元,由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1%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共计税款1500元。

  第一步:确定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

  “年所得”与“年应纳税所得额”及“年收入”不是同一概念,在确定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时,应该注意概念的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1)、(4)条。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工资、薪金”年所得是指: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因此,赵强的“工资、薪金”税目年所得为:应发工资减去“三险一金”,且不包括省政府颁发的5000元环保奖励。
即工资薪金税目的年所得=63800-(2400+3720+1200+360)=56120元。

  (2)稿酬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第(2)条。“稿酬所得”年所得是指: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因此,赵强的稿酬所得税目的年所得为全部收入额,即2000元

  (3)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第(3)条。“劳务报酬所得”年所得是指: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因此,赵强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的年所得为全部收入额,即18000元。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第(5)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所得是指:年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不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因此,赵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的年所得为储蓄存款全部利息收入额,不包含国债利息收入,即840元。

  (5)财产租赁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第(6)条。“财产租赁”年所得是指: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当年的所得。

  由于赵强于2007年12月一次性收取了07年12月至08年5月的房租,因此财产租赁年所得应为2007年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即21000元。

  (6)偶然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第(7)条。“偶然所得”年所得是指: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因此,赵强偶然所得年所得应为5000元。

  (7)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8)、(9)条。“财产转让所得”年所得是指: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对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赵强2007年有两项财产转让业务,一项为房产转让,由于其适用1%核定税率,换算为年所得应为150000×5%即7500元;另一项为股票转让所得,2007年赵强净盈利20000元,因此其年所得应为20000元;即财产转让年所得=20000+150000×5%=27500元

  赵强2007年年所得共计=56120+2000+18000+840+21000+5000+27500=130460元。

  经计算赵强2007年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应该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所任职的济南市某国有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个税申报。
那进行个税申报是否还需要补交税款呢?
 
  第二步:根据上述纳税情况的基础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并填列申报表(填表情况见附表)。

  由于例题中每期个税缴纳是正确的,因此虽然赵强2007年年所得超过12万,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并不需要补缴税款。

  一年一度的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自行申报期即将临近,笔者在此提示:符合国税发[2006]162号第15条规定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申报前按规定准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要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并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按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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